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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年11月24日 18:13

来源: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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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日间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日间医疗科学管理水平,保障日间医疗质量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所称日间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为患者提24小时完成住院全流程诊疗服务的医疗服务模式。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日间医疗应当遵守本规

第二章 组织与运行管理

  日间医疗作为医疗机构住院服务的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加强日间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第五条  开展日间医疗的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的专门组织,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保、医院感染、病案、信息等相关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专业人员组成。由医疗管理或质量控制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机构日间医疗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患者评估制度、随访制度、医务人员培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

(二)建立本机构日间医疗患者、病种技术的遴选机制和医务人员的审核授权管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以及评估、考核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相关信息

)制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日间医疗临床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本机构日间医疗相关规章制度和本科室日间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纳入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年度工作方案

(三)定期对本科室日间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日间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定期组织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日间医疗相关制度、机制、流程诊疗常规等内容培训

(五)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展日间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日间医疗需要的医疗资源,包括相对固定的日间手术室、麻醉复苏室、医疗床位、设备设施及医务人员等,保日间医疗高效开展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日间医疗患者在住院前、住院期间、出院后等各个环节的诊疗内容,在住院前完成患者遴选、诊疗方案制定、预约与前宣教;住院期间完成手术/治疗前再评估手术/治疗措施实施、出院前评估与宣教等;出院及时对患者进行随访,并为患者提供预约复诊途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调动医务人员开展日间医疗的积极性,将科室和医务人员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日间医疗病种和技术管理。遵循科学、安全、规范的原则,本机构日间医疗病种及技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临床科室的日间医疗病种及技术目录应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的专门组织审议通过;属于本机构新技术、新项目的日间医疗技术还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国家限制类技术不得纳入日间医疗技术目录。

  医疗机构应加强本机构日间医疗科室和医师审核授权管理根据科室和医师的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情况,结合科室申请,对科室和医师开展日间医疗的内容进行审核授权,将医师授权情况纳入医师技术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十二  医疗机构应加强日间医疗患者管理。综合评患者的一般况、基础疾病、医疗风险等情况明确患者是否适宜接受日间医疗

十三  医疗构应加强日间医疗患者评估管理。在患者治疗前、治疗后、出院前等关键节点均进行评估,并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所接受的医疗服务调整评估内容。对接受有创诊疗和麻醉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评估麻醉风险、手术/治疗风险、麻醉恢复情况、疼痛评分等。

  医疗机构应加强日间医疗患者随访管理根据不同病种特点及诊疗规律,明确随访时间、频次、内容和形式等,安排专门医务人员进行随访并准确记录,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出院后连续、安全的延伸性医疗服务随访记录应当纳入患者病案或单独建册保存;日间手术患者应当在出院24小时内完成首次随访。

十五  医疗机构应加强日间病历质量管理,保障日间医疗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日间病历应当包括住院病案首页、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术前讨论结论手术/治疗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术清点记录各类知情同意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体温单、护理记录单以及入院前完成的与本次诊疗相关的医疗文书资料等。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中应当包括患者主诉、入院情况、入院前检查检验结果、治疗评估诊疗经过、治疗后评估出院前评估、出院医嘱等内容凡在手术/治疗前已完成的医疗行为应当在手术/治疗前完成相关文书书写或填写。

第十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患者隐私。

十七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日间医疗质量监测评估工作,促进日间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一)医疗机构应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日间医疗质控指标建立完善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的数据收集分析反馈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间医疗质量管理对日间医疗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预警,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

(四)医疗机构应加强日间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建立收集、分析日间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的机制,明确日间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范围、等级划分、事件分类、报告原则、上报方式及流程、处理流程等,根据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等开展针对性改进工作,在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的同时,降低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

十八  医疗机构应建立日间医疗应急预案,完善日间医疗会诊、转诊机制,明确日间医疗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日间医疗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随时可用,加强应急演练,保障日间医疗应急预案可顺利执行

十九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加强日间医疗相关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做好医疗数据安全存储和容灾备份,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保障信息安全。

二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信息公开管理。日间医疗病种技术目录、医师信息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培训管理,定期开展日间医疗工作的制度、流程及技能培训;根据本机构日间医疗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人员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区域日间医疗质量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对提供优质日间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20231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