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21日 15:39
(2019年3月21日上海市医院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暨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医院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上海市医院协会”,命名方式为“上海市医院协会ΧΧ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对本会负责。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紧紧围绕医院管理、医改的重点、难点,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
(二)加强会员之间、医院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医院管理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本领域的新知识、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成果。
(四)加强对委员和会员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廉洁自律教育。
(五)积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行业正能量的宣传。
(六)承办本会委托与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做到自律守信,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勤俭节约,讲究实效。
(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办会,重大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四)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在本市医院形成独立管理部门或专业科室,并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专业带头人,以及热心本会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由5名及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成立的理由和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等。本会收到申请后,由本会秘书处听取相关意见并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及初步审核,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理事会会议上审议通过后启动筹建工作。
新建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获准后,由本会办公室与组织工作委员会、发起人等协商成立筹备工作组。根据本会对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条件和要求,筹备工作组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单位)建议名单,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由本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候选人所在单位征求意见。本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单位征求意见的结果,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新建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及时将名称、负责人等有关情况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报备。由本会按规定刻制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印章,印章由本会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使用。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尚可申请成立专业学组。由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专业学组在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一)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为50-55人,可根据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和会员的实际人数,酌情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
(二)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各大系统,区属医院、专科医院和社会办医机构要有一定比例的委员名额。
(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若干名,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决定。
(四)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可设青年委员,人数一般为委员人数的20%-30%。青年委员可参加本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有关表决。
(五)经批准设立的专业学组一般由30-45名组员组成,原则上每人只能加入本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一个学组。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4-6人,由学组全体组员会议民主表决产生。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青年委员、专业学组组员及组长、副组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会会员;
2、应为在职、在岗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3、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与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工作认真,作风正派。
(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除符合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医院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威望;
2、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原则上最多可在本会两个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任副主任委员。
(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秘书:
除符合委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从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团结委员和广大专业会员;
2、年富力强,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文字工作能力。
(四)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会会员;
2、热心本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团结同行;
3、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五)专业学组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会会员;
2、热心本会工作,负责所在单位本学组专业工作;
3、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六)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除符合专业学组组员基本条件外,组长、副组长应由专委会当届委员或资深青年委员担任并在并本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组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学组组长、副组长、组员职责:
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委员会一定的具体工作。
委员接受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积极参与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专业学组组长负责学组工作并及时向主任委员报告。
专业学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并分管学组相应的工作。
学组组员接受学组正、副组长的领导,积极参与学组及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需向本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且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专业学组换届工作一般应在本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换届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会议讨论学组换届计划,制定学组换届方案并实施。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及学组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分工,于每年1月底提交本会办公室。每年可组织1-2次赴外地活动,但须列入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及学组年度工作计划,相关活动主题、地点及参加人员等需提前3周报本会审核。对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应及将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并及时(一般1周内)报本会办公室,同时做好资料的保管。换届时应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和材料的移交,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换届工作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共同负责并成立换届筹备组,一般由当届的正、副主任委员、协会专职秘书或秘书长共同组成换届筹备组。筹备组协商产生新一届委员、青年委员候选人名单或候选单位框架,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新一届委员、青年委员候选人名单或候选单位后,本会办公室书面征求各单位意见,汇总产生新一届委员、青年委员名单,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新一届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由换届筹备组、组织工作委员会从新一届的委员中推荐产生,必要时征求各系统意见,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报会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十二条 按时召开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得票数须达到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可当选。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调整:届内如遇委员工作岗位变动或确因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初(1月份)可提出申请,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批准后,可中止其职务。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考核与奖惩:
(一)根据《上海市医院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试行)》实行年度考核。
(二)每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会议,主任委员代表所在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同时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
(三)根据《上海市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被评为先进和表扬集体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一年不参加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委员,正、副主任委员,本会可根据情况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调整。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议会长办公会审核,提请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终止手续并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报备。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本会三届四次理事会暨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医院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