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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06月24日 12:28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市医院管理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医院管理水平,推动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激发医院管理及相关医院管理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海市医院协会决定联合社会各界力量筹款建立“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

第二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资助的项目类型

 

 

第三条      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必须与医院管理密切相关,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

 

(2)  医院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3)  医疗护理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及其持续改进

 

(4)  医院应急管理(包括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 医疗服务流程的优化及人文关怀

 

(6) 医院后勤保障服务、设备管理、环保节能管理

 

(7)  医院信息化建设

 

(8)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

 

(9)  医院成本核算、财务管理

 

(10)医院绩效考评

 

(11)医疗资源整合研究

 

(12)其它医院管理方面的研究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研究基金由上海市医院协会向社会募集,每年额度视具体募集款而定,原则上以基金设立第一年的募集款为基准。

第五条      成立“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管理,经费的分配、使用、审核。

第六条      医院管理研究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经费划转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并设立专项经费本,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使用经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按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编制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第八条      医院管理研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  资料收集费用,包括检索、复印、录音、录像、翻译等;

(2)  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和打印、印刷费;

(3)  调查研究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开支)、相关的劳务费、调查费、专家咨询费;

(4)  为完成课题而必须召开的小型会议费,包括场地和仪器设备租借费;

(5)  版面费、成果鉴定费。

医院管理研究立项与审核

 

 

第九条      由“管委会”聘请专家组(或成立“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结题评估,必要时进行中期检查等。

第十条       申请者条件:

        凡上海市医院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个人会员均可申请医院管理研究基金资助,课题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

        已承担本基金课题的申请者,在未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前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与本基金课题类似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向本基金申请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基金资助项目每年有管委会负责招标一次。申请者需认真填写医院管理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并由所属单位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预审,择优选送。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  项目具有创新性、先进性,体现学术价值,具有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项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可行,可望在项目研究期内取得一定进展;

(3)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备研究条件。

第十三条                经审批立项的医院管理研究计划课题,项目负责人要与上海市医院协会签订“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后为正式立项。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放宽至2年。

第十四条                医院管理研究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一般不进行中期检查,必要是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  研究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收集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2)  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3)  医院管理研究经费是否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管委会”统一部署。项目负责人填报《医院管理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由“管委会”聘请专家(或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并签署中期检查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对不报送《医院管理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或研究工作无进展的项目,“管委会”将视情况终止资助,追缴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度申请本基金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管委会”审批。由于技术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原研究计划或需要延期的项目,由课题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计算机软(光)盘,报送“管委会”。

第十九条                由“管委会”每年对已完成的课题统一组织鉴定,鉴定合格者准予结题。鉴定的主要内容有:

(1)  课题研究是否达到了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2)  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3)  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4)  课题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是否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5)  课题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6)  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等。

第二十条                 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课题的相关论文、专著、成果和奖励申报资料等均应标注“上海市医院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资助课题”。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上海市医院协会学术委员会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医院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医院协会

 

 

2008年11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