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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院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021年09月30日 14:34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项不得’”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加强本市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学的圣洁和尊严。上海市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在行医过程中,严格遵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崇尚无私奉献的医德行为。 

  二、坚持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精益求精,满意放心的服务原则,尊重患者及家属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热情服务,在医疗服务工作中不出现“生、冷、硬、顶、推”等不良态度和行为。

  三、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和医德医风建设各项规定和要求;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收受医用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境内外旅游、娱乐活动等。

  五、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六、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七、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定收费标准、提高等级或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提供或少提供医疗服务,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医保支付范围的行为。

  八、自觉接受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将按照有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调查。

  十、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本公约经上海市医院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医院协会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