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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院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026年04月29日 17:40

(经2026年4月2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等规定,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坚守医德医风,维护医疗行业公信力,推动全市医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上海市医院协会全体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包括医疗机构和企业)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制定并共同承诺遵守本公约。

一、坚守宗旨,依法执业

1. 坚持党的领导、党建与行风融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恪守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医学圣洁与尊严。

2.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诊疗规范、行业标准、医学伦理规定等为准则,依法依规开展医疗、管理、科研、教学等活动,严守法律底线和执业红线,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筑牢医疗风险“防火墙”。

3. 坚持医疗机构公益性,把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

二、病人为中心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1. 始终将患者的需求、感受和利益置于医疗服务的核心位置,将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持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关注不同患者群体的特殊需求,注重人文关怀,提高患者满意度。

2. 充分尊重患者知情、选择、隐私、监督等权利,规范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防范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保障患者个人健康信息完整性和隐私安全。

3. 文明沟通、耐心答疑,杜绝“生、冷、硬、顶、推”等不良服务态度,对患者不推诿、不拒诊、不歧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廉洁行医,拒收红包

1. 绝不索取或非法收受患者及家属的红包、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不接受宴请、旅游、娱乐等利益安排,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不接受患者及家属以“感谢”“慰问”等名义变相输送的利益,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当场拒收的财物应当主动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登记。

四、抵制回扣,规范购销

1. 绝不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含医用耗材、试剂、设备)、信息系统、基建工程等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及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返点、干股等不正当利益。

2. 不参加医药企业付费的旅游、考察、培训、会议、娱乐等活动;不接受由企业报销的应由个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不违规参与医药产品推广、代言、推荐等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企业会员不得组织或资助此类活动。

3. 规范药械等采购与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利益输送,不干预正常采购决策。

五、规范诊疗,合理施治

1. 严格遵循临床路径、诊疗指南与用药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使用耗材,自觉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

2. 不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不违规出具虚假诊断、虚假证明、虚假病历及检验报告。

3. 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防范医疗差错与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六、合规收费,严守医保规定

1. 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耗材价格政策,不超标准、不分解、不重复、不自立项目收费,不强制提供服务,不捆绑收费。

2. 严格遵守医保基金管理规定,不欺诈骗保、不套取医保基金、不挂床住院、不虚假结算、不串换项目,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基金安全。

3. 主动公示和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接受患者与社会监督。

七、恪守诚信,杜绝虚假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展医学科普活动,不得传播虚假、未经证实或误导性信息。不发布、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虚假宣传、虚假义诊、虚假科普,不夸大疗效、不误导患者。

2. 不隐匿、伪造、篡改、违规销毁病历、处方、检验检查报告等医学文书与档案;规范电子病历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3. 如实填报行业统计、评审、评价数据,不弄虚作假、不瞒报漏报。

4. 严格遵守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不抄袭剽窃、不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不不当署名,规范开展临床研究,保障受试者权益。

5. 规范使用互联网及自媒体, 不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患者信息、医疗信息,不参与恶意炒作,维护行业声誉。

八、接受监督,强化自律

1. 自觉接受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接受社会公众、新闻舆论与患者监督。

2. 建立内部廉洁与行风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自查自纠、风险防控机制,对违规行为主动整改、严肃追责。

3. 积极参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培训、医德医风及诚信建设活动,共同促进行业清风正气。

九、违规惩戒,诚信约束

1. 违反本公约,协会将依据章程及自律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采取约谈、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

2. 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主动配合调查,不隐瞒、不包庇、不阻挠。

十、附则

1.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医院协会全体会员;入会即视为承诺遵守,自动生效。

2. 本公约自2026年4月28日举行的上海市医院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21版“上海市医院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3. 本公约由上海市医院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医院协会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