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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院协会医学装备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年06月30日 10:57

  第一条 上海市医院协会医学装备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上海市医院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上海市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上海市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上海市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领导与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本专业领域,开展交流、研讨、培训、调研、科普等活动,做好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支持和参与上海市医院协会的各项工作,并配合协会的总体安排制订本专委会的工作计划。

  (二)积极组织本专委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及时了解本专业学科的最新国内外科技动态,推动学科进步。

  (三)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推广新成就和新技术。

  (四)接受学会交办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卫生健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各专委会应在每年12月份完成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制定明年工作计划,包括学术交流、科研继教、科普公益等基本工作,并体现专业委员会专业特色。年度工作计划应明确分工和时间节点。

  (二)定期加强对专委会委员、青年委员及会员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廉洁自律、守初心践使命教育或培训,坚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需费用支出的活动应提前做好项目预算,明确经费来源,涉及企业支持经费的均需与协会签署正式协议,所有支持款均须汇入协会账户;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按照协会财务制度,各项活动应保持收支平衡。活动及经费使用接受委员、青年委员、协会监事会、会员等的监督。

  (四)坚持民主办会,专委会的重大决定,须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五)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客观反映委员、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活动结束一周内应向协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归档,包括参加人员名录、活动照片、编写简讯、总结或纪要的电子文件及相关印刷资料等。

  第五条专委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正常领导专委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

  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专委会的重大工作决定,须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六条 专委会主要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委员或青年委员,也可适当在社会中发展。在社会中发展的委员或青年委员必须符合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是本会的会员。

  因工作需要,专委会可定期增补委员或青年委员,主任委员会根据委员或青年委员参与活动的情况或考核结果,可以提出调整委员或青年委员,主任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委员、青年委员权利:

  (一)委员享有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委员及青年委员享有参加专委会活动的权利;

  (三)委员及青年委员对专委会工作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委员、青年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和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专委会的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主动承担专委会相关工作;

  (四)委员、青年委员应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积极申报协会医院管理研究基金、医院管理创新奖、继续教育及科普项目等;

  第九条委员、青年委员如退出专委会,应提交经过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申请,经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方可退出;委员、青年委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况,专委会主任委员会可提议并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予以除名。

  第十条专委会设秘书组。秘书组具体负责本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协会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专委会秘书组沟通、协调,协助完成专委会的各项工作。

  (一)设秘书组长1名,秘书6名,可从委员或青年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委员会讨论提名并在全体委员会上宣布。

  (二)秘书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专委会年度计划, 具体落实主任委员会、专委会的各项决定或具体工作;

  2.负责与正副主任委员、委员、青年委员之间,政府及有关部门、兄弟单位以及协会办公室的沟通及联系;

  3.分工负责专委会活动的各项筹备工作;

  4.分工负责相关活动简讯、总结或纪要等文字材料的撰写, 相关材料的整理、保管和上交;

  第十一条专委会财务统一纳入协会管理。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专委会涉及到名称、业务范围变更,以及充分依据下建立学组等事宜,均须按照规定的流程,由主任委员会讨论提议,全体委员审议通过,提交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或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专委会的撤销,应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讨论提出申请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专委会注销后,尚未办结事宜由协会负责,尚未使用的专委会活动经费归入协会。

  第十四条专委会工作条例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医院协会医学装备专业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订